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城乡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备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申请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4)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5)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上述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