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续期或核定正式资质、正式资质检验、正式资质升级以及变更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0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公告〔2013〕第30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转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三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暂定资质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请示(红头文件);
(2)申请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
(3)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
(4)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
(5)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
(6)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无偿提供的,需提供声明)(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8)企业章程(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9)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10)拟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3份);
(12)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
(13)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暂定资质续期或核定正式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4)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企业人员名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6)已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含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证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或核验原件),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需要投资情况证明业绩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
(9)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正式资质检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请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封面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盖公司公章),企业人员名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已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含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证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或核验原件),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需要投资情况证明业绩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或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9)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
(10)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正式资质升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的请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增加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盖公司公章,职称证书须交验原件),企业人员名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已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含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证加盖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公章或核验原件),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建合同和批准联建文件或联建备案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需要投资情况证明业绩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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