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使用对象为: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下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企业;申请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
1.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丙级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净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净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
1.行业资质
(1)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2)丙级
1)资历及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