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需提供以下材料(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不予办理)
一、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的需提供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2)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二、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重组、分立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外资退出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2)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注:以上五种的“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1)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1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7)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8)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上述16项附件参照升级、增项的资料装订格式分册装订。